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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8 21:22:25 

导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层气地面开发的安全管理,保障煤层气安全生产,保护工作人员、煤层气井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发的设计、钻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层气地面开发的安全管理,保障煤层气安全生产,保护工作人员、煤层气井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发的设计、钻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另行规定。
    第三条  煤层气地面开发企业以及承包商(以下简称煤层气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技术规范。
    第四条  煤层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装备,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煤层气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层气企业应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进行专业技术、技能培训和应急培训。
第七条  煤层气企业应制定煤层气地面开发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根据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发生事故后,煤层气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按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在煤层气地面开发生产区域存在煤矿矿井时,煤层气企业和煤矿企业双方应及时沟通煤层气地面开发项目的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相关资料,以确保煤矿企业井下和煤层气企业地面安生生产。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消防和应急管理
    第十条 煤层气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者与当地消防、急救机构建立可靠的合作关系(签订正式的消防救援合同)。
    第十一条 煤层气企业应按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煤层气地面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时应系统地识别和确定潜在危险,并充分考虑作业内容、环境条件、地质灾害、设施类型、应急救援资源等因素。
    第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制定防火防爆等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并对应急响应和处置提出要求;按规定组织评审和备案;当涉及多个单位联合作业时,应急预案应协调一致,做到资源共享、应急联动。
    第十四条  煤层气企业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员工熟悉相应岗位应急要求和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煤层气企业应建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人员和应急救援设施、物资等资源,并确保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十六条 当发生事故或出现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时,煤层气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应急处置和响应,防止事态扩大,控制衍生事故。
    当发生应急预案中未涉及的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节 安全责任及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煤层气地面开发项目的煤层气井施工方案可以由煤层气企业自行设计,但总体开发方案、煤层气集输管线、站场、增压站、压缩站、供电等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煤层气地面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施工监督可以由煤层气企业自己承担;工程监理和设备监造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保证本质安全。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条 承担煤层气地面开发项目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或项目投标、签约时,煤层气企业应对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在项目实施中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才能上岗;特种作业、高危险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合格。
    第二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具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根据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情况为员工配发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提供防护用具。制定保护员工健康的制度和措施,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的培训教育。
    第二十四条 现场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规程,能熟练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作业时必须穿戴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第二十五条 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划分和监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六条  拟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有不适应症者,不得参加此项工作。
    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认放射损伤者,应调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治疗。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放射工作场所吸烟、进食和饮水。
第三节  设备及场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设备管理专人负责制,做到:
    (一)安全标志正确、齐全、清晰;
    (二)所有设备要定期巡检、维护、保养,消除设备缺陷,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做好设备的换季维护保养工作,防冻裂,防重物撞击;
    (四)各种带压设备应定期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各种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各种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监测设备必须定期校验、检定。
    第三十条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站内,参观人员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所有进入站场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使用明火和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确需在井场、站场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 每台压缩机要有独立的保护装置(温度保护、压力保护),压缩站应设置煤层气泄露的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
    第三十三条 控制室内的气体探测控制仪超限断电后,要进行相对应的设备检查,不得强行送电、开机。
第三章 硫化氢防护
    第三十四条 在含硫化氢的煤田进行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包括现场监督人员应接受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应包括课堂培训和现场培训,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时间应达到相应要求。
    应对临时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五条  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
    硫化氢监测仪报警值设定:阈限值为1级报警值;安全临界浓度为2级报警值;危险临界浓度为3级报警值。
    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
    第三十六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配备防护装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钻井过程,试气、修井及井下作业过程,以及集输站、煤层气净化厂等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
(二)配备的硫化氢防护装置应落实专人管理,并处于备用状态;
(二)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应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场地及设备的布置应考虑季节风向。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聚集处应有良好的通风、明显清晰的硫化氢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置风向标、逃生通道及安全区。
    第三十八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钻井、井下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及气体处理作业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与硫化氢条件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生产作业时应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钻井、井下作业防硫化氢预案中,应确定煤层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第四十条  含硫化氢煤层气井钻井,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地质及工程设计应考虑硫化氢防护的特殊要求;
    (二)在含硫化氢地区的预探井、探井在打开煤层气层前,应进行安全评估;
    (三)采取防喷措施,防唼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应能满足预期的井口压力;
    (四)应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源的措施,井场严禁烟火;
    (五)应使用适合于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监测和控制钻井液pH值;
    (六)在含硫化氢地层取心和进行测试作业时,应落实有效的防硫化氢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含硫化氢煤层气井井下作业,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采取防喷措施;
 (二)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井场严禁烟火;
(三)当发生修井液气侵,硫化氢气体逸出,应通过分离系统分离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四)进入用于装或已装有储存液的密闭空间或限制通风区域,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时,应采取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五)对钢丝作业、射孔作业、泵注等特殊作业应落实硫化氢防护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含硫化氢煤层气生产和气体处理作业,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一)作业人员进入有泄漏的煤层气井站区、低凹区、污水区及其他硫化氢易于积聚的区域时,以及进入煤层气净化厂的脱硫、再生、硫回收、排污放空区进行检修和抢险时,应携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二)应对煤层气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可能的硫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含硫化氢煤层气井废弃时,应考虑废弃方法和封井的条件,使用水泥封隔已知或可能产生达到硫化氢危险浓度的地层。
埋地管线、地面流程管道废弃时应经过吹扫净化、封堵塞或加盖帽,容器要用清水冲洗、吹扫并排干,敞开在大气中并采取防止硫化铁燃烧的措施。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编写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充分收集相关资料,调研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第四十五条 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第四十六条 气井间距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 气井井口距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倍杆高,距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应不小于20m;
(二) 距100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应不小于25m;
(三) 距国家铁路应不小于20m,距工业企业铁路应不小于15m,距高速公路应不小于20m,距其它公路应不小于10m;
(四) 距储罐,甲、乙类容器,相邻厂矿企业等场所应不小于20m;
(五) 作业现场的生活区与井口的距离应不小于22.5m;
(六) 井场、站场的值班房等井场工作房、油罐区距井口应不小于20m;
(七) 井场、站场的发电房与油罐区相距应不小于20m。
    第四十七条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20m。
    第四十八条 井控装置的远程控制台应安装在井架大门侧前方、距井口不少于25m的专用活动房内,并在周围保持2m以上的行人通道。
    第四十九条 在工程设计时,如遇到地形和井场条件不允许等特殊情况,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采取或增加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部门调整技术条件。
第二节  钻井工程
第五十条 在钻井工程的地质设计时应收集区域地质资料,确定各含水层组深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钻井的工艺设计应根据钻井深度、井身结构选择与之相匹配的钻机,钻机的设计钻进深度应大于钻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应满足钻具重量、地质条件的要求。
动力设施满足钻机、泥浆泵、排水泵等设施所需功率。
    第五十二条 钻井工艺技术应有利于保护煤储层,并制订井漏、井涌、井喷、井塌、卡钻、防斜等复杂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三条 探井设计时参考本地区钻井所采用的井身结构,井径留有余地。套管系列设计应能保证施工安全,表层套管应至少下到稳定基岩内10米。
    第五十四条 应充分考虑水文地质条件,保护地下水资源。
第五十五条 煤层气井地层压力较高时,应考虑井喷的可能性,必要时应安装井控装置,井控和试压的安全要求,参照SY/T 6426进行设计。
第三节  固井和测井工程
    第五十六条 固井作业设计应保证后续增产作业施工的安全。
    第五十七条 设计方案中应对各种复杂情况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套管柱应进行强度设计,应综合考虑内应力、挤应力、拉应力等三种应力,以满足后续作业的需要。
    第五十九条 测井工程设计内容可参照SY 5726和DZ-2008042的规定。
    第六十条 应建立测井安全操作管理和事故处理措施,其中对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和防护应做特别规定。
第四节压裂、排采工程及地面流程设计
    第六十一条 应建立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爆炸器材存储和销毁、废旧爆炸物品安全销毁的管理规定。
    应建立防止地面爆炸、施工深度错误、炸枪(卡枪)及炸坏套管的安全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所选压裂井口的耐压等级应大于设计的最高井口压力,泵车组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值不得超过生产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建立砂堵、砂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安全要求。
以井口10米为半径,沿泵车出口至井口地面流程两恻10米为边界,设定为高压危险区,并使用专用安全带围栏。
    第六十三条 抽油机地基、底座基础、抽油机型号应满足负荷要求;电缆、变速箱、其他电气设备、连接设施配套设备应与电机功率匹配;抽油杆柱应满足疲劳应力强度要求。
    第六十四条 防冲距的合理值应根据下泵深度、抽油杆的规格及机械性能确定,避免柱塞碰泵。
    第六十五条 井口应设有排采池,煤层气井排出的水经过处理后,满足相关要求才可进行排放;水管线应以一定的坡度通向排采池,应保证水流畅通。
第六十六条 气水分离器承受压力不得小于最高运行压力的1.5倍。
第五章 钻井
    第六十七条 井场应平整、坚固,井架地基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四分之一面积,填方部分应采取加固措施。
    在山坡修筑井场时,坚硬、稳固地层,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80度;松软地层,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45度。必要时,砌筑护坡、防护墙。
    第六十八条 井场内禁止烟火,需动用电焊、气焊(割)等明火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20m。
    井场的井架、油罐应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第六十九条 暴雨、洪水季节,在山沟、凹谷等低洼地带施工时,应加高地基,修筑防洪设施。
    第七十条 井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由专人挂牌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不得挪作它用。消防器材摆放处,应保持通道畅通,取用方便,悬挂牢靠。
    第七十一条 井场有照明的地方设置风向标(风袋、风飘带、风旗或其他适用的装置),风向标应挂在相关人员都能看到的地方,并在井场入口处、    上钻台处、井架梯子入口处、钻台上、坐岗房、高空作业处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七十二条  立、放井架及吊装作业应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架空线路。
第七十三条 井架应安设四根绷绳,绷绳的直径不小于19mm,中间不打结,不打扭,与地面夹角不超过45度,同时确保地锚牢固可靠。
    第七十四条 钻机水龙头高压胶管,应设防缠绕装置和导向绳。
    第七十五条 钻台地板铺设应平整、紧密、牢固;木地板厚度应大于40mm或使用防滑钢板;井架二层平台,应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应大于1.2m,采用防滑钢板。
    活动工作台应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
    第七十六条  钻机大绳安全系数应大于7;吊卡处于井口时,绞车卷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3圈;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不少于3个。
    第七十七条 发电机应配备超载保护装置,电动机应配备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柴油机排气管应无破损、无积炭,其出口不得指向循环罐,不得指向油罐区。
    第七十八条 井场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4Ω。井架、计量油罐应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第七十九条 井场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并架空架设,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井场电器安装技术要求参照SY/T 5957标准执行。
    第八十条 安装、拆卸井架时,井架上下不得同时作业。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并保持24h畅通。
    第八十一条 有井喷危险时,井口应安装井控装置,井场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井控装置的管理、维修和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规定其职责范围和管理制度。
    防喷器、套管头、四通的配置安装、校正和固定参照SY/T 5964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放喷管线的布局要考虑当地季节风向、居民区、道路、油罐区、电力线及各种设施等情况。
    第八十三条 钻进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符合现行标准关于常规钻进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一开、二开、过煤层等重要工序,应由钻井监理或甲方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三)钻井作业队伍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执行钻井作业设计中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钻进时应严格选择适当的钻井液;
    (五)钻进施工中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若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十四条 下套管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吊套管上钻台,使用适当的钢丝绳,不使用棕绳;
    (二)各岗位人员配合好,套管上扣时推荐使用套管动力钳,下放套管时密切观察指重表读数变化并按程序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当套管重量大于钻机或井架的提升能力时,应采取相应的减重措施。
第八十五条 固井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摆车时有专人指挥,下完套管后当套管内钻井液未灌满时先灌满套管,不得接水龙带开泵洗井;
(二)开泵顶水泥浆时所有人员不得靠近井口、泵房、高压管汇和安全阀附近及放压管线。
第六章 测井作业/射孔作业
    第八十六条 测井施工前,应召开安全会,提出作业安全要求。对于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八十七条 井场钻台前应有10 m以上的开阔地,器材堆置不得影响车辆的进出及就位。
    第八十八条 车载仪器及专用器具上井前,应妥善包装和固定,运输中禁止与有碍安全的货物混装。车载计算机须采取防震、防尘措施。
    仪器车必须由熟练的驾驶员定人驾驶。行车前及长途行车途中应做好车况、放射源及仪器设备安全检查。途中留宿,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
    第八十九条 测井施工现场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保障,不得进行测井作业。
    第九十条 测井时测井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允许在井架、钻台上进行与测井无关的其他作业,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非本岗位的仪器设备。
    第九十一条 测井设备摆放应充分考虑风向。测井仪器车等工作场所的电源、温度、湿度应符合安全需要,并备有有效的消防措施。测井车接地良好,电路系统不得有短路和漏电现象,绝缘电阻不小于10Ω。
    当钻井井口或井内一定区域内可能有煤层气积聚而进行测井作业时,测井车应在距井口30m以外,且下井测井仪器为防爆设计。
    第九十二条 机械设备不得在运转中检修;仪器通电检修或有可能接触36伏以上电压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九十三条 测井前,须将井口附近的无关物品移开,及时清除钻台转盘及钻台作业面上的钻井液。冬季测井施工,应用蒸汽及时清除深度丈量轮和电缆上的结冰。
仪器开机前应对电源、仪器接线及接地、各部件及计算机、需固定装置的安装状况、绞车的刹车及变速装置进行复查。
    在井口装卸放射源,应先将井口盖好,不得将工具放在转盘上。
测井过程中,操作人员应观察仪器、设备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应及时关机。
    第九十四条 下井仪器应正确连接,牢固可靠。出入井口时,应有专人在井口指挥。绞车到井口的距离应大于25m,并设置有紧急撤离通道。
    第九十五条 绞车启动、电缆提升和下放时,严禁紧急刹车和骤然加速。电缆提升时,工作人员应避开绞车和电缆活动影响区,不得触摸和跨越电缆。
    第九十六条 仪器起下速度不得超过40m/min(数字仪不得超过20 m/min)。井况复杂或接近井底时,须降低下放速度。当仪器接近套管或井口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6 m/min;不安全井段应降低升提速度。仪器上起离井口300m时,应有专人在井口指挥,减速慢起。
严禁超井深下放电缆。
    第九十七条 下井仪器遇阻时,应将仪器提出井口,通、冲井眼后再进行测井作业。严禁用下井仪器冲击井内。
    第九十八条 下井仪器遇卡时,应立即停车,缓慢上下活动;如仍未解脱,应迅速研究处理事故的具体措施,指定专人处理。
    第九十九条 仪器在井底静止不得超过60s,裸眼井段静止时间不得超过3min。
    第一百条 仪器工作结束后,须将各操纵部件恢复到安全位置;严禁在通电状态下搬运仪器设备和拔、插接线。
    第一百零一条 夜间施工,井场应保障照明良好。
    第一百零二条 遇有七级以上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停测井作业;若正在测井作业,应将仪器起入套管内,并关闭仪器电源。
    第一百零三条 遇有硫化氢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特殊测井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制定出测井方案,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测井作业。
第一百零四条 必须建立放射源的使用档案及健全的领用、保管制度。施工区应建立临时源库,源库应设有警戒标志并有防盗等措施;临时源库距居住区距离须大于20 m;井场临时放置的放射源罐距工作人员应大于l0 m,且应采取防止丢失的措施。
放射源必须存放在专用源库中,源库的设计及源库内外的剂量当量率应符合GBZ142-2002的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运输放射源的防护容器应加锁。容器外表面除应当标示放射性核素名称、活度、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还应当有容器的编号。防护容器、运源车内及车附近的剂量当量率应符合GBZ142-2002的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放射源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运源车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押运生活消费品。未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的运源车不得进入人口密集区和在公共停车场停留,中途停车、住宿时应有专人监护。
    第一百零七条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源工作时,必须根据辐射水平或者放射性污染的可能范围划出警戒区,在醒目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
第一百零八条 测井施工人员应按照敷设防护的时间、距离、屏蔽原则,采取最优化的辐射防护方式,进行装、卸放射源作业,禁止直接接触放射源。
严禁打开放射源的密封外壳和严禁使用密封破坏的可溶性放射源测井,必须裸露使用放射源时,应使用专用工具。
    第一百零九条 放射性液体和固体废物应收集在贮存设施内封存,定期上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放射源的调拨、处理、转让、废弃处理,以及遇有放射源被盗、遗失等放射性事故时,必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妥善处理。
    放射源掉入井内必须尽量打捞,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打捞无效,应检测放射源所在位置。当确认未破损污染时,可用水泥全井封井,并呈报主管单位。
    第一百一十一条 射孔作业现场周围的车辆、人员不得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射孔时,工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得使用电、气焊等明火。
    第一百一十二条 装炮时应选择离开井口3m以外的工作区,且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井口进行接线时,应将枪身全部下入井内,电缆缆芯对地短路放电后方可接通。未起爆的枪身起出井口前,应先断开引线并绝缘好后,方可起出井口。未起爆的枪身或已装好的枪身不再进行施工时,应在圈闭相应的作业区域内及时拆除雷管和射孔弹。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下过井的射孔弹、雷管不得再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撞击式井壁取心器炸药的安全使用,应符合国家火工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检测雷管时应使用爆破欧姆表测量。下深未超过200m时,不得检测井内的枪身或爆炸筒。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施工结束返回后,应直接将剩余火工品送交库房,并与保管员办理交接手续。
    爆炸物品的销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关于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销毁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大雾、雷雨、七级风以上(含七级)天气及夜间不得进行射孔和爆破作业。
第七章  压裂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井场应能摆放压裂设备并方便作业,设有齐备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一百二十条 施工作业前,应详细了解井场内地下管线及电缆分布情况,按设计要求做好施工前准备。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新井、一年内未进行任何作业的老井均要进行通井。通井时,如遇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压裂设备、井口装置、地面管汇应能满足压裂施工工艺和压力要求。
    压裂施工所用高压泵安全销子的剪断压力不得超过高压泵额定最高工作压力。井口装置应用钢丝绳绷紧固定。高压管线长度超过8m时应有固定高压管线的措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设备摆放时,应安排好混砂车与管汇车、管汇车与压裂泵车、压裂泵车距井口的距离。仪表车应安放在能看到井口、视野开阔的地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压裂施工必须在白天进行。压裂施工应统一指挥,指挥员应随时掌握施工动态,保持无线电报话机通讯系统畅通。
    作业前应召开安全会,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阀限定值。
    第一百二十五条  施工前进行如下安全检查:
    (一)检查压裂设备、校对仪表,确保压裂主机及辅机的工作状况良好,待修或未达到施工要求的设备不得参加施工;
    (二)按设计要求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灵活好用。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
    (三)压裂车逐台逐挡充分循环排空,排净残液、余砂。
    第一百二十六条 施工期间应由专人负责巡视边界,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井场。高压区必须设有警戒,不得有无关人员进入。
    第一百二十七条 施工中进出井场的车辆排气管应安装阻火器。施工车辆通过井场地面裸露的油、气管线及电缆,应采取防止碾压的保护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泵车操作要平稳,严禁无故换档或停车。若出现故障必须停车时,应及时通知指挥员采取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泵注期间必须有专人监测剩余压裂液液面和支撑剂剩余量和供应情况,以确保连续供液和供砂。
第一百三十条 加砂过程中,压力突然上升或砂堵时,应及时研究处理,不得强行憋压。
使用放射性示踪剂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对放射性示踪剂的活度、存储装置是否完好进行检测,对接触人员进行体检。
    第一百三十一条 压裂施工后,对设备的气路系统、液压系统、吸入排出系统、仪表及执行结构系统、混合系统、柱塞泵、卡车、燃料系统等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处理。
第八章 排采作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排采井场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平整、清洁、无杂草,井场边缘距离高压线不少于1.5倍杆高,特殊情况要采取防范措施;
    (二)井场周围应设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米,并有明确的警示标识;
    (三)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其它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排采池宜布置在井场围栏范围内,设置在排采围栏范围外时,应设独立围栏。
    第一百三十四条 放空火炬的位置应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距井口10米以外,与树林等间距应在30m以上。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排采设备应置于远离放空火炬的一侧摆放,发电机排气筒方向不得正对井口。管线、仪表、井口装置应有漏气防范措施。定期用瓦检仪检测阀门、管道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应立即检修处理。
    气、水管线分别安装气、水阀门,气管线应涂成黄色,水管线应涂成绿色。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定期检查气水分离器的阀门、安全阀是否灵活好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应定期排水,不得造成水堵或积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气体流量计应采取隔热、防冻、遮雨、防晒等保护措施;不得在靠近流量计的地方施焊。
    第一百三十九条 抽油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基要夯实,坐落在土质均匀的原土上,冰冻地区应开挖至冰冻层以下;
    (二)基础表面不得有裂纹、变形现象;
    (三)抽油机底座与基础墩接触面紧密切实,地角螺栓不得悬空; 
    (四)平衡块与曲柄的装配面及曲柄燕尾槽内严禁夹入杂物。
    第一百四十条 抽油机启动前应确保抽油机各部位牢固可靠、刹车及皮带松紧适宜、供电系统正常、抽油机周围3m以内没有妨碍安全运转的障碍物。
    第一百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巡检时应与抽油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刹车操作后应合上保险装置。抽油机运转或未停稳时,不得接触、靠近抽油机的运转部位,也不得进行润滑、加油或调整皮带等不安全操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进行调整冲程、更换悬绳器等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站稳, 防止滑下跌伤和工具掉落伤人。
    调整曲柄平衡时,应将曲柄停在与水平位置夹角小于5度处;调整后必须装上保险销块,拧紧螺栓。
    第一百四十三条 更换井口装置时,施工现场应配备防火、防爆设施;如需割焊井口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井口无气显示。
    第一百四十四条 螺杆泵设备运行期间,应确保各连接部位无松动、减速箱不漏(缺)油、皮带无松弛、光杆不下滑、机体无过热现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欠载跳闸,排除方卡子松动、传动部分打滑、断杆卸载等原因后方可开机;对于过载跳闸,排除短路、缺相现象后方可开机。
    第一百四十六条  潜油电泵设备的控制柜在户内使用时应有防护措施;埋地电缆处须做标记。
    第一百四十七条  测量电泵机组参数时,必须把控制柜总电源断开,并挂警示牌。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电泵停机时,不允许带负荷拉闸。电泵出现故障停机时,在没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前,不允许二次启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动液面测试测试前,必须关闭套管阀门,卸下套管阀门堵头,再将井口连接器装在套管堵头上。凡用声弹击发的仪器,均应将扳机用安全销锁牢。
    第一百五十条  连接器安装好后,打开套管阀门时初期要慢,连接器上的放空阀应关严。
    对高套压井,必须在套管阀门打开时无异常情况下才能装接信号线。
    第一百五十一条 测试结束后要关严套管阀门,打开放空阀门,切除各连接电缆后方许卸下井口连接器;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声弹的发放和回收制度,不准将空弹壳四处抛撒。
    第一百五十三条 示功图测试前抽油机驴头必须停在下死点,拉住刹车;操作人员应选择安全的操作位置安装仪器;仪器安装后,必须确保挂上保险装置。
    第一百五十四条 修井时,探砂面、冲砂起下管柱应按SY/T 5587.7-1993的安全规定执行。当探砂管柱下至距煤层上界30m时,应减缓下放速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冲砂前,水龙带必须拴保险绳,循环管线应不刺不漏。冲砂时,禁止人员穿越高压区。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泵时,井口应安装防掉、防碰装置,严防井下落物和因碰撞产生火花。
    禁止挂单吊环操作。
    修井机井架应安设四根绷绳,绷绳的直径不小于12.5mm,与地面夹角不超过45度。且地锚牢固可靠。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下井油管及井下工具不合格不准入井;大直径井下工具在通过射孔井段时,下放速度不得超过5m/min,防止卡钻和工具损坏。
    第一百五十八条 洗井时,泵车、水罐车等设备的摆放场地应在距井口5m以外便于操作的安全位置。出口管线连接应平直,末端用地锚固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洗井前必须试压合格,各部阀门应灵活好用。
    第一百六十条 施工期间,提升动力设备要连续运转不得熄火。泵压升高,洗井不通时,应及时分析处理,不得强行憋泵;设备和管线泄漏时,应停泵、泄压后方可检修。严重漏失井要采取有效堵漏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第一百六十一条 煤层气企业应对报废的煤层气井进行封井处理,建立报废煤层气井的档案,并有施工单位、监理和煤层气企业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于报废的煤层气井,必须对井筒用水泥浆或水泥砂浆封固,封固高度从井底到最上面一个可采煤层顶板以上100m。废弃的井筒必须在井口打水泥塞,并将地面以下1.5米套管割掉,用钢板将套管焊住,然后填土至地面平齐。
第九章 煤层气集输
    第一百六十三条  煤层气集输的管线线路走向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沿线井场(站场)的地理位置以及交通运输、动力等条件确定最优线路。
     管线线路的选择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线路应尽量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
    (二)线路必须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三)线路应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道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留足够安全距离;
    (四)除管道专用公路的隧道、桥梁外,管线严禁通过铁路或公路的隧道、桥梁、铁路编组站、大型客运站和变电所;
    (五)应尽量避开地下杂散电流干扰大的区域;避不开时应采取符合标准、规范的排流措施;
    (六)宜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当避开确有困难时,应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煤层气管道及管道组件的材质选择应根据使用压力、温度、煤层气特性、使用地区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煤层气管道及管道组件的材质选择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采用的材料的强度、寿命应满足安全要求;
    (二)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生产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选用的管道组件应符合安全标准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四)管道材质应满足当地的抗震要求;
    (五)所采用钢管和管道组件应根据强度等级、管径、壁厚、焊接方式及使用环境温度等因素对材料提出韧性要求;
    (六)穿越铁路、公路、大型河流及人口稠密区时,应采用钢管;管道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
    第一百六十五条 煤层气输送管道应采用埋地方式敷设,特殊地段也可以采用土堤、地面等方式敷设。管线敷设应满足抗震要求。
    第一百六十六条 埋地管线坡度应根据地形的要求,采用弹性敷设,管线埋地深度应在冻土层以下。覆土层最小厚度、管沟边坡和沟底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
    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3m。当小于0.3m时,两管间应设置坚固的绝缘隔离物;管道与电力、通信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5m。管道在交叉点两侧各延伸10m以上的管段,应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
    管道改变方向时,应优先采用弹性敷设(R≥1000D),垂直面上弹性敷设管道的曲率半径应大于管道在自重作用下产生的挠度曲线的曲率半径。曲率半径的计算应符合GB50251-2003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用于改变管道走向的弯头的曲率半径应大于或等于外直径的4倍,并应满足清管器或检测仪器顺利通过。现场冷弯弯管的最小曲率半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弯管上的环向焊缝应进行X射线检查。
管道不得采用斜口连接,不允许采用褶皱弯或虾米弯,管子对接偏差不得大于3°。
    第一百六十八条 管道穿、跨越铁路、公路、河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里程桩应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道起点至终点每500米连续设置,可与阴极保护测试桩结合设置。
    第一百七十条 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的规定。
    管道阴级保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检测确认防腐层发生老化时,应及时安排防腐层大修。
    第一百七十一条 裸露或架空的管道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
集气站的进出站两端管线,应加装绝缘接头,确保干线阴极保护可靠性。
    第一百七十二条 集输站场的选址及布局,应依据煤层气田地面建设总体规划以及所在地区城镇规划、集输管道走向,结合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统一规划,并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区,在站场服务年限内避免受采空区、采动区的影响,确保站场安全。
第一百七十三条 站场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场站与周边相关相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站场主要设施与100人以上的居民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KV及以上变电所防火间距不小于30m;
(三)与公路防火间距不小于10m;
(四)与铁路线防火间距不小于20m;
(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防火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
(六)与爆炸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防火间距不小于300m。
    第一百七十四条 站场内平面布置、防火安全、场内道路交通及与外界公路的连接应符合国家现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站场的防洪设计标准应根据站场规模和受淹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集气站重现期为10-25年,中心处理站重现期为25-50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放空管宜位于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m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10m。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一般应不小于10m,放空量每天大于1.2万立方米的不小于40m。
    第一百七十七条 站场设备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安装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定期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以满足接地电阻要求。    机电设备转动部位应有防护罩,并安装可靠。
第一百七十九条 应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分析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校验。调节阀、减压阀、高(低)压泄压阀等主要阀门应按照相应运行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第一百八十条 站场的进口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及进站须知,并应对进入煤层气站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及逃生路线等。
    站场应设置不低于2.2m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应设不低于1.5m的围栏。
    第一百八十一条站场的供电负荷和供电电源应根据GB 50350确定。用电设备及线路走向应合理,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应符合安全规定,线路应无老化、破损和裸露现象。
第一百八十二条 配电室应设应急照明,门应外开,并安装挡鼠板,应采用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电容器室应通风良好;电缆沟应无积水,地沟应封堵,定期检验地沟可燃气体浓度,避免沟内窜气;仪表间、阀组间等封闭场所和相对密度大于1.0非封闭空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第一百八十三条 站场内管线的吹扫、试压应编制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强度试验和气密试验时发现管线泄漏,应查明原因,制定修理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压缩机应允许煤层气组分、进气压力、进气温度和进气量有一定的波动范围。
    第一百八十五条 压缩机启动及事故停车安全联锁应完好。
    压缩机的吸入口应有防止空气进入的措施及可靠的防静电措施;压缩机的各级进口应设凝液分离器或机械杂质过滤器。分离器应有排液、液位控制和高液位报警及放空等设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 煤层气脱水之前应设置分离器。原料气进脱水器之前及压缩机和泵的出口管线上,截断阀前应设置安全阀。
    第一百八十七条 煤层气脱水装置中,气体应选用全启式安全阀,液体应选用微启式安全阀。安全阀弹簧应具有可靠的防腐蚀性能或必要的防腐保护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酸性煤层气应脱硫、脱水。对于距煤层气处理厂较远的酸性煤层气,管输产生游离水时应先脱水,后脱硫。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煤层气处理及输送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时,应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要求,并落实防冻伤、防中毒和防化学伤害等措施。
    设备、容器和管线与高温硫化氢、硫蒸气直接接触时,应有防止高温硫化氢腐蚀的措施;与二氧化硫接触时,应合理控制金属壁温。
    第一百九十条 脱硫溶液系统应设过滤器。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进脱硫装置的原料气总管线和再生塔均应设安全阀,液硫储罐最高液位之上应设置灭火蒸汽管。储罐四周应设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墙,墙高应为1m,四周应设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 在含硫容器内作业,应进行有毒气体测试,并备有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一百九十三条 集输系统投产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管道与设备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
    (二)各单体设备、分系统试运行正常、设备工作状态良好,集输系统整体联合试运正常;
    (三)集气管线全线应进行试压、清管;
    (四)具备安全措施和制订应急预案。
    第一百九十四条 管道投运前,应对管道内的空气进行置换,避免空气与煤层气混合。
    置换过程中的混合气体应利用放空系统放空,并以放空口为中心设立隔离区并禁止烟火。进行氮气置换时,置换速度应不大于5m/s,进入管道的氮气温度不宜低于5℃;氮气的排放应防止大量氮气聚集造成人员的窒息,管道中氮气量过大时应考虑提前多点排放。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管线的监控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重要工艺参数及工作状态,应连续检测和记录;
(二)各类集输管线应根据沿线情况定期对管道进行巡线检查,但每季度应至少徒步巡查一次;
(三)线路分水器应定时巡查,及时将污水排放,并有防止冰冻的措施;
    (四)在雨季、汛期或其它灾害发生时应加密巡查;
    (五)对装有阴极保护设施的管线,应定期对管道保护电位进行测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站场的监控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压力、计量仪表灵敏准确,设备、管汇无渗漏。站场应根据集输流程分布情况,设置限压放空和压力高、低限报警设施;
    (二)站场内的分离器应定时巡查,及时将污水排放,并有防止冰冻的措施;
    (三)站场应设置避雷装置,采取防雷击感应电流的措施,保护站内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防雷击接地措施不得影响干线管道阴级保护效果;
    (四)站场管网接地应可靠稳定;
    (五)站场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等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应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要求。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维护与抢修应制定相应的维抢修安全措施和实施方案,合理配备专职维抢修队伍、抢修物资装备。
    第一百九十八条 维护抢修现场应采取保护措施,划分安全界限,设置警戒线、警示牌。进入作业场地的人员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内。
第十章 煤层气压缩
     第一百九十九条 压缩站厂房建筑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压缩机地基基础应满足设计载荷要求;
    (二)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应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
    (三)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至少有两个疏散门,通道应保持畅通;
    (四)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必须设置通风设备。
第二百条 压缩工艺流程设计应根据输气系统工艺要求,满足气体的除尘、分液、增压、冷却和机组的启动、停机、正常操作及安全保护等要求。
    煤层气处理后应符合压缩机组对气质的技术要求。
    第二百零一条 压缩机应符合如下安全要求:
(一)压缩机组必须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二)压缩机控制系统应设置压力、温度显示与保护联动装置;
    (三)压缩机前应设缓冲罐;
    (四)煤层气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压缩机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m;
    (五)在高寒地区或风沙地区压缩机组宜采用封闭式厂房,其他地区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当采用非敞开式结构时,应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或超浓度紧急切断联锁装置;当采用封闭式厂房时,应有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六)机房应设计安装防爆型强制通风装置,门窗外开,并有足够的通风和泄压面积;
    (七)压缩机间电缆沟宜用砂砾埋实,并应与配电间的电缆沟严密隔开;
    (八)压缩机间气管线采用管沟铺设;
    (九)压缩机间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百零二条 新安装或检修投运压缩机系统装置前,应对机泵、管道、容器、装置进行系统氮气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投运。
    第二百零三条 设置压缩机组的吸气、排气和泄气管道时,应避免管道的振动对建筑物造成有害影响;吸气管道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必要时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
    第二百零四条 压缩机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压缩机组运行时应符合如下安全保护规定:
    (一)压缩机级间必须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得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二)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停机装置,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第二百零六条  压缩机气液处理遵守有如下要求:
    (一)压缩机的卸载排气不得对外放散;
    (二)回收气可输至压缩机进口缓冲罐;
    (三)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应集中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 储气设备的工作压力应不高于25MPa,其设计温度应满足环境温度要求。
    第二百零八条 压缩煤层气储气设备应遵守如下安全要求:
    (一)储气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二)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应符合SY/T 6535的有关规定;
(三)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拦或采取其它防撞设施;
(四)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散管、压力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截止阀。
第二百零九条 煤层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煤层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清洗、强制通风,并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为合格。
第二百一十条 煤层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定期进行检测。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盲板隔离并确保密封有效。煤层气储罐区应有醒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固定式储罐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气柜的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
    第二百一十二条 压缩煤层气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且在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
    在寒冷地区应选用适合当地环境温度条件的加气机。
    第二百一十三条 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应自行密封。当加气软管内的煤层气工作压力为20MPa时,拉断阀的分离拉力范围宜为400-600N。
第二百一十四条 进站管道上应设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第二百一十五条 工艺安全及监控系统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站场压力设备和容器,应设置安全阀;
    (二)工艺管道、设备或容器排污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时,应将其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储罐或处理系统;    
    (三)压缩机厂房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四)压缩站应在管道进站截断阀上游和出站截断阀下游设置限压泄放设施。
    第二百一十六条 场站供电和电气安全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站场的消防、通信、控制、仪表等必须使用不间断电源,消防、控制、配电等重要场所必须设置应急照明;
    (二)场站内管汇、阀组、压缩机等爆炸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三)配电室必须做到防水、防鼠,安装挡鼠板,安全通道畅通,指示标志明显;
    (四)建(构)筑物、工艺设备、架空管道必须设置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五)电气设备必须设置保护接地装置。
    第二百一十七条 防静电接地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压缩站设备和管道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设施设备包括各个缓冲罐及其连接部分、压缩站工艺设备(包括压缩机、高压脱水、电器控制)、加气机本身及槽车与加气机连接环节;
    (二)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三)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测量点位置不宜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四)连接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五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五)检修设备、管道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应当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六)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可以共同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值,埋设周围情况良好。
    第二百一十八条 移动设备的防静电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槽车应设置汽车专用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二)槽车的防静电接地线必须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并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三)槽车的防静电接地连线应当采用铜芯软绞线,横截面积不得小于10mm2。
    第二百一十九条 防雷要求:
    (一)各种罐体应当设置防雷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符合规定值,埋设周围情况良好;
    (二)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安装可靠的避雷接地网;
    (三)进入变(配)电室的高压电路应当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四)信息系统配电线路的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当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五)引下线距地2m至0.3m无破坏,接地测试断接点接触良好;
    (六)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不得缩小。
    第二百二十条 压缩站的防爆要求:
    (一)压缩站应当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场所;
    (二)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保养、检修必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操作,并在机房、调配区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标志牌;
    (三)固定电气设备必须安装稳固,防止外力碰撞、损伤。
    第二百二十一条 压缩站内电器设备防爆要求:
(一)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二)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
    (三)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四)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五)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
    (六)应急照明设施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百二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检修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日常检查中严禁带电打开设备的密封盒、接线盒、进线装置、隔离密封盒等;
(二)在爆炸危险场所,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线路、拆装防爆灯具和更换防爆灯泡、灯管;
(三)断电处必须悬挂警告牌;
(四)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测试仪表和非防爆工具,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使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40%;
(五)禁止用水冲洗防爆电气设备。
    (六)检修现场的电源电缆线头应当进行防爆处理;
    (七)检修带有电容、电感、探测头等储能元件的防爆设备,必须按照规定放尽能量后方可作业;
    (八)检修过程中不得损伤防爆设备的隔爆面;
    (九)紧固螺栓不得任意调换或者缺少;
    (十)记录检修项目、内容、测试结果、零部件更换、缺陷处理等情况,并归档保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压缩机操作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应定时进行设备和仪表的日常巡检与维护,确保其完好;
    (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确保其准确性;
    (三)开机前检查注油器和机身的油量是否达到开机要求,电气设备是否完好,瓦斯监测系统自检有无问题,管线是否松动,阀门及法兰是否有漏气、漏水现象,阀门是否在正确位置,电机有无卡塞情况;
    (四)操作时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注意高温管线防止烫伤,防止超压、超温及机件损坏;
    (五)机器运转过程中随时检查气压、水压、电压、排气温度,以及压缩机的振动强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压缩机运转过程中注意观察每一级的气体温度,循环水的温度;
(七)压缩机运转过程中每30min排污一次,并密切注意末级排气压力,当压力达到一定值时要及时通知加气工。若发生不正常的响声,或压力、温度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事故紧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洗设备、器具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禁用汽油、苯等易燃品清洗设备、器具和地坪;
    (二)严禁用压缩气体清扫储存易燃油品油罐;
    (三)严禁使用化纤、塑料、丝绸等容易产生静电的制品擦拭物体及设备;
    (四)清洗设备时,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并消除人体静电。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人员着装和防静电要求:
(一)进入爆炸危险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棉布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二)进入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预先触摸人体消静电球;
    (三)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衣、脱衣、拍打服装以及梳头、打闹;
    (四)爆炸危险场所的地坪不得涂刷绝缘油漆,或者铺设非导静电的材料。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员操作安全要求:
(一)应经本工种专业安全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掌握岗位应急预案的执行程序。遇到紧急情况,速按应紧措施处理;
    (三)熟悉本岗位装置的工作原理、构造、性能、技术特征、零部件的名称和作用;
    (四)熟悉本岗位电气控制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有关的电气基本知识;
    (五)按规定穿好工作服,并戴好有关劳保用品;
    (六)排污时严禁操作人员将手伸向排污口,排污要集中处理;
    (七)排污时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由专业人员处理。
附录:术语与定义
煤层气地面开发 coalbed methane development
本标准特指煤层气井的钻井、测井、压裂等施工、后期的排采管理、管道集输和压缩工程。
煤层气企业  coalbed methane development enterprise
是指专门从事煤层气地面开发的企业。
井位 well location
是指为了进行煤层气开采而综合各种地质资料进行设计和优选出来的井的布置位置。
排采 drainage
是指通过抽排煤层及其围岩中的地下水来降低煤储层的压力,诱导甲烷从煤层中解吸出来。
煤层气井coalbed methane well
是指通过地面钻井进入煤层,利用煤层气自身赋存压力与钻井空间的压力差释放煤层气的井孔。
垂直井vertical well
是指由地面垂直向下钻进至目的煤层的煤层气井。
裸眼井 bare well
是指在煤层顶部下套管后,一直钻进煤层至设计深度终孔,使煤层裸露的煤层气井。
水平井 horizontal well
是指井斜角达到或接近90°,井身沿着水平方向钻进一定长度的煤层气井。
定向井 directional well
是指按照事先设计的具有井斜和方位变化的轨道钻进的煤层气井。
集输站场 gas Gathering and distribution station
是指收集煤层气气源,进行净化处理,压缩输送的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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