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光临亚欧能源网 用户名: 密码: 首页设为首页联系我们添加投稿
当前位置:首页 > 煤炭频道 > 安全法规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8 21:22:41 

导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7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7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①警告;
②罚款
③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⑤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⑦关闭;
⑧拘留;
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6、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①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77、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①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②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④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78、生产经营单位被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79、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①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②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8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②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③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④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⑤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⑥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⑦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⑧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⑨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⑩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①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水改正的;
②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③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④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82、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③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④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分享到:

亚欧能源网  广告热线:010-61224401  传真 010- 61224401  客服QQ:924467170  Email: mxzh2008@163.com    Copyright 2005-2011 aeenet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亚欧能源网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 京ICP备12037512

本站网络实名:亚欧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