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8 21:22:41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29、“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者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④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⑤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30、“超层越界开采”,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31、“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②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③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④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⑤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⑥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⑦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3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成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②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③改扩建矿井在改主建区域生产的;
④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33、“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单回路供电的;
②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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