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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宏兴煤矿“带病”生产被罚一千七百万元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8 20:09:35 

  本报贵阳5月21日电(记者赵福中 李丰)今天下午,记者从贵州省政府获悉,贵州新宜矿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普安县楼下镇宏兴煤矿因被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组织生产,被处以1700余万元的巨额罚款。这家企业也成为该省首家因为存在安全隐患被重罚的煤炭企业。

  去年8月7日,贵州盘江煤监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对宏兴煤矿进行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存在“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不完善,未采取开采保护层、顶(底)板穿层预抽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并对该矿作出了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4月29日,贵州省副省长王江平率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到黔西南州进行经济运行及安全生产调研期间,再次对宏兴煤矿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矿被责令停产整顿后,不但不整改,还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组织生产,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将重大隐患当做事故管理”的精神,王江平当即指示由黔西南州政府组织,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盘江监察分局牵头,对宏兴煤矿进行调查处理。

  5月14日,贵州省安委会全会审议通过调查报告,同意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宏兴煤矿处罚款1754.8万元;对宏兴煤矿矿长给予撤职并处罚款14万元、吊销矿长资格证及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今后不得在贵州煤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新宜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玉平和总工程师李志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普安县包保责任人和楼下镇、县安监局等部门7名责任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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