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8 17:12:37
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苏景岳)18日,我省印发并实施了《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要求,煤矿企业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煤矿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实施该《规定》旨在推进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我省境内所有煤矿企业都应遵守本规定。
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煤矿企业要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
煤矿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煤矿从业人员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煤矿企业应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招录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2013年不低于55%,2014年不低于75%,2015年力争达到100%。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煤矿企业新招录从业人员,应从煤炭相关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不再招用其它社会人员,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一线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
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来源: 山西晚报能源网 http://www.aeenet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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