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8 17:52:55
一、煤炭“计划经济” 政府严控产量指标
地方政府对电煤产量下达计划指标,破坏了全国统一市场。经过这一轮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提高了生产集中度,同时也增加了产煤省对本地产能的控制能力,为地方限产保价提供了方便。有的省向产煤企业发放“煤票”,没有“煤票”的煤不得出省、不得交易。大部分产煤地的地方政府在省界、地界、县界设置关卡,收取出境费。这些做法,严重破坏了全国统一市场,扰乱了正常的煤炭生产、流通秩序。
二、强硬控制电煤价格 无形助长供需矛盾
对电煤价格进行行政干预,妨碍了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供求关系作用。一般来说,在煤电矛盾突出的时候,有关部门便会出台电煤限价措施,以减轻电力成本上涨带来的发电企业亏损。限价使价格无法准确反映供求关系。煤炭企业对煤价预期要高于国家限定的价格,不愿与电厂签订长期合同。限价措施出台后,普遍出现以次充好(如在电煤中掺入煤矸石、降低燃烧值)、地下交易(如不签合同、现金交易)等办法规避限价。限价不仅不能达到控制电煤成本的目的,反而加剧了供需矛盾。
三、铁路等中间环节潜规则 市场煤成本大涨
重点合同煤与铁路运输计划挂钩,抬高了中间环节的加价。煤炭总运量中约60%通过铁路运输。计划内的重点合同煤纳入铁路运输计划,可执行国家规定的运输价格。计划外的非重点合同煤运输则要向中间环节付出相当高的代价,一些铁路的“三产”、“多经”企业从中渔利,这已成为行业潜规则。此外还有点车费、车板费等各种名目的收费。电煤供需关系越紧张,运输中间环节的放大作用越明显。在煤电矛盾突出的时候,山西煤运到秦皇岛价格可以翻一番甚至更多,大部分差价来自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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