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8 22:10:22
红网长沙5月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颜宇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责任过错的,将被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人员存在责任过错的,将可能被调离执法岗位。日前,湖南煤监系统出台《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责任追究办法。
《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处室(中心)及各分局或监察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单位或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其责任,这主要包括,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未按照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依法属行政执法过错的;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按照《制度》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构存在责任过错的,主管部门将对其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等责任追究方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存在责任过错的,主管部门将对其采取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责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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