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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规范煤矿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8 19:00:47 

导读:  本溪市于2004年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以来,对煤矿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本溪市针对国家提高了煤矿职工因工伤亡赔偿标准和经技术改造后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实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作

  本溪市于2004年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以来,对煤矿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煤矿生产安全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本溪市针对国家提高了煤矿职工因工伤亡赔偿标准和经技术改造后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实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作了进一步规范。

  一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结合煤矿技术改造设计生产能力将存储标准设定为:4万吨煤矿存储150万元;5万吨至9万吨煤矿存储200万元;10万吨至14万吨煤矿存储250万元; 15万吨以上(含15万吨)煤矿,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储50万元。

  二是对技术改造已竣工转入生产的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限期30天内补足,逾期没有按照上述标准足额存储的煤矿,将予以停产整顿。

  三是对陆续竣工的技术改造煤矿,如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在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前按照标准补足,否则,不予受理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

  四是凡没有按照原标准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在恢复生产、技术改造复工前必须按照标准补足,否则,不予受理恢复生产、技术改造复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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