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8 19:40:46
中煤能源昨天发布公告称,山西省人民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公告称,2007年,本公司所属山西地区煤炭企业开始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10元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计提标准为按原煤产量每吨5元提取,提取的两项基金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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