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4-07-22 09:17:51
据了解,在国内进货商签订的贸易合同条款中,货物重量的结算大多以发货人指定的鉴定机构在发货口岸的水尺计重结果作为依据,并且合同中没有提及复验条款。鉴于此,国内进货商即使在卸货港发现货物重量短缺,也无法对发货人提出索赔,只能自己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中检集团山东公司日照分公司提醒进口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时最好以国内卸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货物重量结算的依据,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保留在到货口岸复检索赔的权利。能源网 http://www.aeenet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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