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14 09:36:54
《意见》指出,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资源枯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实行立即关闭;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一律停产整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不到三级标准的,限期停产整顿。
《意见》要求,对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和低于90万吨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一律停止核准。
据了解,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将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对依法关闭的煤矿,实施退还已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以政府专项补贴的方式将剩余的资源采矿权价款予以返还、人员安置给予支持等政策。对煤矿企业并重组小煤矿的,优先申报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稿、煤炭产业升级和煤矿地质勘探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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