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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杨圪楞重大 煤矿事故嫌疑人获刑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25 09:02:23 

       2012年2月至2012年11月1日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伙同吴某在包头市东河区杨圪楞煤矿前坝北风井从事非法盗采煤炭活动。杨某负责为盗采煤炭提供资金、设备、开掘清理井口及煤炭销售,吴某负责管理井下生产作业。两人先后雇佣了金某等8人从事非法采矿煤炭资源生产活动。2012年11月1日凌晨2时40分许,该非法采矿点井下发生瓦斯爆炸,造成正在井下作业的6人死亡、1人受伤的“11·1”重大事故。

       经安监部门认定,该次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直接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原因。2013年7月1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鉴定,杨某、吴某非法盗采煤矿资源共计价值81850元。事故发生后,当天,杨某投案自首。而吴某却在徐某的帮助下,使用徐某为其提供的交通工具出逃了,同时,徐某还为其提供了藏匿资金。

       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移送至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调查后检察机关认为,杨某、吴某违反了我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且作为盗采煤矿生产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员,因其负责的煤矿开采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使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而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也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经过调查,事故发生时杨某之前因犯罪被判刑后仍处在缓刑考验期间。

       2月21日,东河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之前法院对杨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的判决。杨某犯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吴某犯非法采矿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千元。徐某因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同时判处,杨某、吴某赔偿包头市东河区民政局为其垫付的赔偿款剩余部分1724867.5元。记者 时婷婷 通讯员 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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