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14-08-07 08:41:27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办法》将于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旨在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
根据《办法》,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办法》要求,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行政机关禁止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编辑:王浩能源网 http://www.aeenet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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