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一民事诉讼案当事人反映,鲁山县人民法院一名法官李东升多年前被县人大免去审判员(法官)职务,此后却以“代理”之名办案12年。该“法官”对此表示认可,对于法律文书中的称谓其认为属于“笔误”。 但鲁山县人大相关人员证实,2002年该公职人员“审判员”资格被免之后,人大并没有重新任命其审判员职务。(新浪新闻11月30日)
据悉,2002年李东升被免去“审判员”一职之后,法院对其一直未再重新聘任,那么他的代理审判员也应该随着他的审判员职务同时丧失,且不能再审理案件。但李却顶着“代理”审判员的冒名一直办案,此“疑案”继续相关单位部门出来做出合理的解释。
退一万步来讲,如果李实为难能可贵的“人才”,确实是政法界“明日之星”,法院因为有了他如虎添翼。那么即使李犯了一些错误,只要他能改过自新,法院完全可以给他一个机会,鲁山法院完全可以上上级机关请示,说明清楚这一切,同时强调李实为不可多得的人才。我相信,只要他能改过自新,上级机关完全可以酌情给他机会的。可是12年了,却未重新任命,到底是李不可饶恕,还是鲁山法院没有请示?
我想鲁山法院作为一个行政单位,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做对本单位不利的事。而对于“李东升”事件这个例外,必定有其中的猫腻。其中最有可能的便是李就是这百毒之“官”,死而不僵。当年李因为某些事情被免职,或是因为他的亲朋好友仍在“朝野”之中,或是因为当时犯事,他一个人揽下所有罪,其他涉案人豁免,对其有所忌惮,至此,便任由其担任“原职务”。
无论是其中的哪一种情况,都反映出官场不正之风,对于百毒之“官”的李,免职后势力仍在,任由其在官场为所欲为。没有审判资格的“审判员”办案, 结果究竟有效还是无效,一旦出了差池,法院是不是会将责任归咎为没有审判资格的审判员身上,就像城管犯事,就说城管是临时工一样。怎么能如此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