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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近期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弄虚作假典型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来源:亚欧能源网    发布时间:2015-12-01 08:51:06 

川安办函〔2015〕1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川煤集团,古叙公司:

     近期,我省开展了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交叉执法监察、专项督查和群众举报核查,发现有的煤矿存在瓦斯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省安办高度重视,督促有关市(州)、县(市、区)分别成立调查组,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对宜宾市兴文县蜀河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环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桂花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篡改瓦斯超限监控数据、阻止瓦斯超限数据上传到监控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蜀河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环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责令桂花煤矿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将蜀河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环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桂花煤矿7名责任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目前环远煤矿机电副矿长、桂花煤矿矿长、蜀河兴煤矿当班监控员已被刑事拘留。

(二)对乐山市犍为县双发煤矿、金龙煤业有限公司瓦斯监控传感器瓦斯浓度达到或即将达到报警临界值时停止瓦斯监控传感器运行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金龙煤业有限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对双发煤矿处以100万元罚款,对矿长处以3万元罚款;对双发煤矿、金龙煤业有限公司6名瓦斯监控员分别执行治安拘留4日,对金龙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执行刑事拘留。

(三)对泸州市古蔺县古蔺煤矿(东段)有限公司删除瓦斯监控超限传感器、篡改瓦斯传感器检校有效期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古蔺煤矿(东段)有限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对当班监控人员予以开除,对机运科长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拘留,其他涉案人员调查处理正在进行中。

二、进一步加强瓦斯监控系统和瓦斯超限管理

以上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弄虚作假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暴露出部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意识淡薄、瓦斯防治基础薄弱、“先抽后采、先治后采”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超限时,人为使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失去瓦斯监测监控、预警功能,蓄意逃避监管,违章冒险蛮干,极易导致瓦斯事故的发生。各地和各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引以为戒,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和瓦斯超限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一)开展煤矿单井瓦斯监控系统再整治。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复杂性和严峻性,结合前一阶段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专项整治成果,认真分析辖区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继续组织力量,对辖区煤矿单井瓦斯监控系统逐一进行再检查、再整治。重点整治监控系统设备老化运行不正常,监控设备未定期检查、维护和调校,传感器配置不齐、位置不对等隐患;人为提高瓦斯报警断电浓度设置,退出、甩掉远程断电功能,导致瓦斯超限不报警、不断电的行为;擅自修改瓦斯监控系统设置,篡改、删除瓦斯超限数据,屏蔽真实的矿井瓦斯监控数据上传、报警;谎报瓦斯超限报警原因,隐瞒瓦斯超限真象和瓦斯超限时不撤人、不停止作业、不组织追查原因、不采取处理措施等行为。

(二)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和追查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由矿长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查明超限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对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三)建立健全科学的煤矿瓦斯超限监督管理制度。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要及时督促煤矿瓦斯超限区域停产撤人。不能简单以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作为处罚企业的主要依据,按照分级追查的原则,及时派人到矿调查,督促企业查明超限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处理,并举一反三,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治本措施落实到位。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和追查制度,瓦斯超限不停止作业、不撤人、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者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瓦斯监控平台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要严格执行监控平台24小时值守制度,确保瓦斯监控平台正常运行,发现煤矿瓦斯传感器数据未上传或者瓦斯超限报警等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并跟踪督办。要加强本区域瓦斯监控系统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明确责任,协调解决技术服务中的困难,督促其在确保系统维护、传感器调校等服务到位的同时,及时发现和报告煤矿弄虚作假,违规违章操作等非法违法行为。

(五)加大煤矿瓦斯监控系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各地要深刻吸取乐山老林头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弄虚作假,逃避监管导致“4.27”较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事故教训,高度重视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在预防瓦斯事故中的重要作用,把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纳入日常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强化监管人员监控系统的现场操作培训学习,提高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监管水平;学习借鉴部分市(州)、县(市、区)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业机构定期开展煤矿监控系统检查等先进经验;严肃查处监控系统弄虚作假,违章冒险蛮干,蓄意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市(州)人民政府安委会迅速将本通报传达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辖区内各煤矿和非煤井工矿山企业业主、矿长,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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