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煤炭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10-30 09:32:22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对产煤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煤安执法字〔2015〕89号
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精神,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于11月份对各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 听取市政府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情况、各级政府及相关责任人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煤矿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落实情况,各项煤矿安全监管制度实施等情况汇报。
2.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全省煤矿集中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整顿关闭工作开展情况,瓦斯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防治水等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3.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贯彻煤矿安全监察指令,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情况和防范措施落实,监管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规范执法及内业管理情况。
4.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问题,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意见及建议。
二、检查方式与检查要求
1. 此次检查将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一并进行,检查组在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同时开展本次监督检查活动。检查组先听取各产煤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汇报,抽查一至两个县(区)政府,听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抽查一个煤矿,检查贯彻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情况。
2. 请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要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及备查相关材料,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煤矿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汇报。
3. 检查结束后,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向各产煤市政府通报检查情况,同时向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报告。
4.请各市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政府煤矿安全办公会议纪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内业资料,以备检查组查阅。
三、检查人员及检查时间
我局将组成四个检查组,分别由局长纪国友、副局长秦宝书、纪检组长李勇、总工程师张庆春任组长,成员由执法监督处、监察二处等业务处室和各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组成。检查时间为11月中、下旬,检查组赴各市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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