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亚欧能源网 发布时间:2015-11-26 08:32:15
被约谈单位、县(区)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掌握、前期治理及监管情况进行说明,分局协助煤矿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方法、资金、时限,整改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约谈后分局由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此项制度的实施将有力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大同分局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所采取的有效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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