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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的通知

来源:亚欧能源网    发布时间:2015-12-08 09:13:17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批程序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规定,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未经核准的项目,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二、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或者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的规定。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9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要求规范填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对于审查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修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后,才能批复。

  三、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

  煤矿建设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应编制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20个工作日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核查。

  四、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修改后的衔接

  从2015年7月1日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局负责。为保证工作连续性,对2015年7月1日前已由分局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的,仍由分局按现行有关规定负责批准。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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