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5-09-11 10:22:01
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住建厅《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8日
根据近年来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供热企业煤炭成本占总供热成本的比重(以下简称煤热比重),参考国内部分地区的煤热比重,综合省内大型锅炉房、背压机组和大型抽凝机组3种集中供热方式,我省的煤热比重平均在55%左右。按照省政府部署,各市、县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市地级权限执行)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有关规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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