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乡镇煤矿企业关闭退出和转型投资发展的通知》(綦江府〔2015〕52号),引导全区9万吨及以下煤矿加快主动关闭步伐,并鼓励煤矿关闭后原投资者转型投资发展。
《通知》大幅提高区级财政煤矿关闭奖励资金额度,对主动申请关闭的乡镇煤矿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市级关闭奖励资金外,还根据关闭时限实行梯次奖励,2015年度内主动申请关闭的年产9万吨以下(不含9万吨)矿井的,每矿区级奖励500万元;年产9万吨及以上矿井的,每矿区级奖励600万元;2016年度内主动申请关闭的年产9万吨以下(不含9万吨)矿井的,每矿区级奖励200万元;年产9万吨及以上矿井的,每矿区级奖励300万元;2017年度内申请关闭的煤矿,区级不予奖励。
《通知》还明确,主动申请关闭煤矿一是自提交关闭申请之日起至关闭工作验收合格期间,所涉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区级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二是主动申请关闭煤矿企业所欠缴各类社会保险所产生的滞纳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不予加收;三是区级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关闭煤矿办理退还永久性关闭煤矿剩余已缴采矿权出让价款以及其他权属于煤矿企业的各类保证金(抵押金)等事项。
《通知》还规定,对于主动关闭煤矿转产发展实施的项目,一是享受行政审批全程代办服务,转产项目区级部分行政性规费实行全额奖励;二是凡在綦江区内投资兴办企业和建设物流园区,用地可采用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是凡达到一定规模的转产项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区级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奖励;四是对符合信贷要求的转产项目,优先给予增信支持、贴息补助和担保费补贴。五是区级相关部门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对本行业其他奖补政策给予煤矿转产发展项目优先办理。
《通知》要求,因资源枯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被强制性关闭的矿井,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