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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亚欧能源网    发布时间:2015-10-12 09:16:04 

       本网讯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贯彻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文),9月1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突出从源头上提高煤矿准入标准;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政府出台鼓励煤矿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意见》在对国办发〔2013〕99号文煤矿关闭退出、安全准入、瓦斯治理等七项治本攻坚举措进行贯彻落实的同时,重点从加快我省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加大煤炭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水害治理,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自动化“四化”建设,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煤矿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九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意见》明确将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是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包括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特别提出对“五长五科五队”和煤矿工程技术人员不落实、不到位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相关责任,同时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是严格煤矿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工作。明确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为煤矿第一行政副职,并大幅提高了煤与瓦斯突出吨煤安全提取费用;同时要求要全面普查以水害为重点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五是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标准化等“四化”建设。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对达到二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鼓励政策措施;鼓励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产能。
  
    六是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强调各产煤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同时明确规定市(州)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含国有重点煤矿)实施安全监管。
   
   七是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出了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配备总工程师和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切实提高基层监管水平。
    
  八是提高煤矿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提出了依托省属重点煤矿企业建立6个省级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要求煤矿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规定定期演练;建立完善煤矿应急救援快速反应协调机制,发生煤矿事故后,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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